关于小型聚星注册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迟交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撑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运营资金压力,激起市场主体生机,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迟交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推迟交纳方针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下申报期按规则处理预缴申报后,能够暂缓交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推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同时交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经过填写预交交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推迟交纳方针。
本布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2019年第2号)规则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推迟交纳方针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下申报期按规则处理个人所得税运营所得交税申报后,能够暂缓交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推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同时交纳。其间,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推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同时划缴。
本布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5月1日至本布告发布前,交税人现已交纳契合本布告规则缓缴税款的,可申请交还,同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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