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8-22 05:01:10
  • 阅读(7057)
  • 评论(7)
  •   形成矿藏资源损坏价值高达7795.38万元

      广州日报韶关讯(记者卜瑜 通讯员胡俊辉)江西省一名男人从银行贷款远赴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和别人合伙“出资”不合法挖掘稀土矿。不料还没等他获利“回收出资”,这个不合法采矿点就被执法人员抄获。记者昨天重新丰县人民法院得悉,他不只没有从中获利,反而连80万元“本钱”也有去无回,终究自个还被以不合法采矿罪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三朋友将自个的70亩坐落韶关市新丰县遥田镇维新村下迳组李公坑称星窝的自留北京开发票山场,以70万元承揽给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郭新华、余平杰、潘光卷(均已判刑)等人。

      承揽此山场后,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郭新华、谢发达、潘钟声(均已判刑)等人一起出资200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某出资了80万元,作为江西一方的老板,与新丰一方的老板余平杰、潘光卷等人在山上不合法挖掘稀土矿藏。

      被告人李某与其他同案人不合法挖掘稀土矿藏的做法,形成矿藏资源的严重损坏。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判定:广东省新丰县遥田镇维新村下径组李公坑山段被不合法挖掘稀土氧化物为516.25吨,形成矿藏资源损坏价值为人民币7795.38万元。

      新丰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某的做法已构成不合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为,李某是矿场的出资者之一,在不合法采矿违法中起首要效果,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是初度违法,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据此,被告人李某因犯不合法采矿罪,被法庭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来源: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QQ:110-242-789

    35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