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8-16 17: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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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湖南一县法院“未判先罚”商人公司900万元

    虽然还未判定,商人梁材实践操控的公司,现已被湖南省辰溪县上网毕业证人民法院罚没900万元。

    2015年4月,检方指控梁材纳贿296万元、应予以追缴违法所得1309.9万元。让梁材不解的是,即便这些指控建立,他自个、后代及公司名下被办案机关采纳办法的产业也远超这个数——除罚没的900万元外,还有896万元应收货款、3套房产遭到冻住、查封,代理律师预算约算计3200万元。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向办案法官问询“未判先罚900万”的因素,到发稿未获答复,律师称,法官曾通知他们“判后会一并处理”。至于梁材及后代名下的3套房产,起诉书显现系“其无自动追缴赃物”而查封的。

    代理律师以为,法院“未判先罚”有滥用职权之嫌,此外,假如查封、冻住的产业终究被证实与案子无关,检察院、法院也违背了涉案资产处置的规则。

    商人被指控纳贿罪

    作业起于2009年。当年1月1日,梁材以湖南娄底市恒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下简称“涟钢公司”)签订了炼焦煤买卖合同。

    依照合同的约好,涟钢公司2009年度方案从恒成公司收购焦煤7.2万吨,每月供货数量以涟钢公司当月订货通知单为准。不过,2009年2月,恒成公司未收到涟钢公司的订货通知单。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此刻,梁材找到了一个叫成艳的人,请托她找其姐夫时任涟钢公司总经理郑柏平(另案处理)出头打招呼,请求康复收购及添加收购量,并许诺依照恒成公司的实践出售数量给成艳及郑柏平10元/吨的回扣。

    2009年这一年,涟钢公司从恒成公司实践收购焦煤17.5万吨。到了2010年,恒成公司与涟钢公司签约的年度收购焦煤方案上升到了24万吨。有关判定显现,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恒成公司运营赢利为1309.9万元。

    这桩成功的生意出了疑问。检方确定,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梁材先后分四次交给成艳、郑柏平好处费296万元。1309.9万元赢利也被确定为应当予以追缴的违法所得。

    2014年5月,梁材被以涉嫌纳贿罪刑事拘留。

    对此,梁材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张雪峰以为梁材不构成纳贿罪。他们辩称,涟钢公司未能准时下达煤炭收购方案,致使恒成公司供给煤炭受阻,梁材是为了履行合同,属合法合理的利益;此外,296万元中有100万元为告贷、196万元系被索要而非自动供给。

    案子现已开庭,现在因等候纳贿方判定而被裁决间断审理、没有宣判。可是,梁材发现,自个及后代、公司被采纳办法的的产业数量远远超越了“纳贿款”与涉案金额,甚至有900万元现已“未判先罚”,变成了政府的非税收入。

    “未判先罚”900万元,儿女房产被查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梁材被查封、冻住或罚没的产业共有3笔。律师预算约价值3200万元,远超出被指控的296万纳贿款、1309万违法所得的规模。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3月5日《查封通知书》显现,当天,梁材和女儿梁婳、儿子梁浩名下共3处长沙房产被查封。

    梁材通知记者,他自个名下的房产购于2009年6月,总价446万元,其时付了100多万元的首付款,现在仍在还款。另两套儿女名下的房产分别是2011年8月、12月采购的,各花了约三四百万元,房子买卖合同则由梁材代签。

    2015年4月27日,检方对梁材提起公诉。起诉书称,梁材取得的1309.9万元运营赢利经审查均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鉴于其未自动退缴赃物,该院依法对其坐落长沙的3处房产予以查封。

    检方提起公诉当天,辰溪县人民法院持续查封了前述3套房产。

    该院冻住令显现,2015年4月28日,提起公诉次日,该院对梁材实践操控的恒成公司在涟钢公司的应收货款896万元予以冻住。

    紧接着,2015年7月8日,该院罚没恒成公司900万元。此刻,案子仍未判定。

    《湖南省非税收入通常缴款书》载明,这笔罚没的执收单位为“人民法院”,收入项目为“法院罚没收入”。付款人是娄底市恒成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缴金额为人民币900万元整。

    王殿学律师通知记者,公司被罚没900万元的当天,梁材取得取保候审,“但这不是正常取保的保证金,保证金必定不是‘罚没’,也不可能缴这么多”。

    8月16日上午,对于900万元的性质,记者致电办案法官,其传闻问询梁材案后即挂断电话。记者随后短信问询,到发稿,未获答复。

    有专家质疑涉案资产处置方法

    在代理律师和受访专家看来,前述涉案资产处置方法存在值得商讨的地方。最令人困惑的是法院“未判先罚”900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以为,在没有做出判定之前,法院完全可以经过查封、冻住的方法解决疑问;假如直

    接罚没了公司900万元,等于是搬运产业,“涉案产业在没有做出判定确定之前,是不允许这么处理的。”

    王殿学律师也以为,在没有宣判之前先行罚没,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有滥用职权之嫌。

    对于“冻住896万应收货款”这一疑问,郭华说,法院冻住令有两种方法,第一种为原来是检察院查封的,移交到法院后,经过法院冻住令的方法再次查封;另一种是法院越过检察院直接冻住。他表明,此刻,应当澄清金钱是不是触及案情,假如与纳贿等违法行为无关,就不该当冻住。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对于进一步标准刑事诉讼涉案资产处置作业的定见》,请求不得查封、扣押、冻住与案子无关的资产。

    对此,代理律师发现,检察院、法院查封的3套房产中,有两套是案外人梁婳、梁浩名下的个人产业,“与被告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不该当被查封”。

    郭华以为,这个疑问的条件是需求弄理解梁材是不是用了与违法有关的产业去买房,只要纳贿时期所取得的收入才算违法违法所得,别的利益不能归入这个规模。但举证责任在控方,若控方证实不清楚,法院就不能确定是梁材的非法所得。

    张雪峰律师通知记者,他们预算梁材约有价值3200万的产业被查封、冻住或罚没,可是,即便检方指控建立,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梁材被判处的罚金也不会超越纳贿款的两倍即592万元,加上应追缴的1309万元违法所得,也远不及3200万元。

    王殿学说,他发现,对于涉案产业,案子刚发生就予以超量查封、扣押,或许查封时期违法处置,或许案子纠错后产业仍不返还等景象层出不穷。对此,郭华也表明,公检法机关对涉案产业的处理是有规则的,但现在在刑事案子的处理过程中,有时候的确会呈现“重人身、轻产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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